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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杨先生从上海金兔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手里拿到了3800元的赔偿款和3800元的货款及相关费用,经销商已作出“金兔”该款羊毛衫不再销售的承诺。
1月23日下午,家住东港新村64岁的杨先生手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《检验报告》,来到苏州市消保委投诉部投诉,说他于去年12月20日在某商店选购了20件上海金兔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的金兔牌羊毛衫,准备赠送亲朋好友。这20件羊毛衫单价198元,打折后总价为3800元,标注成分为:羊绒3.5%、羊毛70%、再生纤维26.5%。
不料,在送出四件羊毛衫后,受赠人打电话告诉他,此款羊毛衫质量有问题。为了弄清事实真相,杨先生先去律师事务所咨询。律师告诉他,可以到消保委去投诉,但要有证据,先要到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去检测。听了律师的意见,他于今年1月9日专程送样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。1月18日,他再次乘火车赴南京拿到了《检验报告》。检验结论:该件“羊毛衫”成分为晴纶35.4%、羊毛29.6%、锦纶27.2%、涤纶4.5%、粘纤3.3%,不符合FZ/T73018-2002《毛针织品》标准规定的要求,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产品。
杨先生见到检验结果,来到消保委寻求帮助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希望该店立即停止销售这款有质量问题的羊毛衫,并根据《消法》的规定作“1 1”赔偿,同时承担去南京送检而产生的检测费、交通费和误工费。
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仔细查看了《检验报告》,并立即与厂方和店方取得联系,告知消费者的投诉情况。厂方代表到场后确认,杨先生所购商品确实是不合格商品,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,对杨先生致歉,并依据《消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厂方承诺退还杨先生3800元货款,另赔偿他3800元,同时承担360元检测费、123元交通费和90元误工费,共计8173元,并向杨先生赔礼道歉!
案例点评:
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“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,销售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的商品的,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。”本案中,经营者销售假冒羊毛衫的行为,已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。根据《消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金额的一倍”。《江苏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:“检测、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,检测、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。”因此,经营者还应当承担本案中羊毛衫检测的相关费用。 (江苏省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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